【制動電阻常識】扶梯制動電阻的設計跨入新階段 由于GB16899對自動扶梯最大制停距離和最大制停減速度實施雙重限制,因此滿足安全規范規定的自動扶梯。在不能達到額定載荷與自動扶梯運動件計算總質量之比不大于0.173時,就必須設計配置可變制動力的新型智能型工作制動電阻。
為適應制動載荷的大幅度變化,該類工作制動電阻必須具有控制最大減速度值及可變制動力的功能。在空載及額定載荷工況條件下,制動性能均應以安全規范規定的最大減速度為制動力控制上限,以最大允許制動距離對應的減速度為制動力控制下限,即同時滿足最大制動減速度和最大允許制動距離限制。 智能型工作制動電阻為實現對制停距離和最大制停減速度的安全控制,就需要采用與常規機-電式制動電阻不同的工作方式。可變制動力需要制動電阻在受控狀態下實施工作制動,就不能采用直接斷電上閘的動作方式。為 此需要工作制動電阻采用與驅動主機電源分別控制,并且在電氣安全回路起作用時不能直接切斷制動電阻電源。
當該類制動電阻性能在失電情況下可能導致產生最大制動力 時,為了防止自動扶梯在電源故障斷電時可能產生的非受控制動力造成制停減速度超標,還需對該類工作制動 器配置應急能源以保障故障斷電時的緊急制動及控制減速度。當采用非機-電式制動電阻時,按照安全規范的要求,還應配置符合安全規范規定的附加制動電阻。 鑒于GB16899明確要求工作制動電阻動作時,無論載荷狀態如何,均需滿足下行制停的減速度不大于1m/s2,同時還要求“如果制停距離超過所規定最大值的1.2 倍,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在故障鎖定被復位之后才能重新啟動”,因此在防止工作制動電阻能力過度下降的安全控制設計上,還涉及到制停距離控制值的設定。
由于大量的常規停梯在空載工況下實施,而緊急停止通常在帶載工況下發生,這就對制停距離控制值的設定和實際控制帶來了困難。如果僅設定最大制停距離為控制基 準值,在空載工況下停梯距離接近最大制停距離還未超差時,就可能意味著工作制動電阻的制動力已經遠不能滿足滿栽安全制停的要求。
因此,對于制停距離超過所規 定最大值的1.2倍的要求,還需考慮結合載荷狀態來實施控制。對于空載制停,其受控制停距離應明顯小于安全規范規定的最大制停距離,理論上應始終以最大制 停減速度1m/s2作為控制值。空載制停距離的控制值則應由自動扶梯的結構設計來確定。對于具有自動 啟動或慢速待機的自動扶梯,停梯載荷狀態控制可考慮 結合出入口的感應器的人員計數及運行時間延時控制 來實施。 上述分析足以說明,在新標準的安全技術條件下, 自動扶梯工作制動電阻的設計已經進入必須全面革新的階 段。其基礎功能應達到空、滿載制停距離滿足安全規范的要求(最大制動減速度不大于1m/s2的要求),同時電控系統還至少能在制停距離大于規定最大值的 1.2倍時及時鎖定故障設備。
如果有必要,在手動復位前應對制動系統進行檢査、采取糾正措施。安全規范還規定自動扶梯啟動后,應有一個裝置監測制動系統的 釋放,該裝置已被列入電氣安全裝置并需串聯在安全回路中。由此,將對自動扶梯制動電阻的監控以及電氣安全回路的設 計提出新的改進要求。 |